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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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:
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推进学分制改革,提升
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,在参考国内外高校“绩点制”的成熟
经验基础上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
绩点计算办法,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课程学分绩点定义
绩点(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)是对学生各门课程
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,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。
二、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
单门课程学分绩点=该课程的学分×成绩绩点
三、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
1.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:
百分制 等级制 绩点
95-100 A+ 4.0
90-94 A 4.0
85-89 A- 3.7
81-84 B+ 3.3
78-80 B 3.0
75-77 B- 2.7
72-74 C+ 2.3
68-71 C 2.0
64-67 C- 1.7
60-63 D 1.0
60 以下 F 0
2.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:优(85-100)、良(70-84)、及格(60-69)、不及格(未达60 分为不及格),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。其中“优”对应绩点为4.0,“良”对应绩点为3.0,“及格”对应绩点为“1.3”,“不及格”对应绩点为“0”。两级记分制(合格、不合格)的课程成绩,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。从2012-2013 学年开始,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。
3.原有《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厦大教[2005]38 号)
和《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(厦大教[2005]21 号)规
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,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
突,则以本办法为准。
4.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。
厦门大学教务处
二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
主题词:试行 绩点 计算 办法
教务处 2012 年5 月8 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