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26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
各位同学:
学校2026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开始启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奖的相关文件
奖学金评奖在学校各条例下,同时参照以下文件执行:附件1《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国奖国励评定暂行办法》,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/名,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6000元/名;相关兼得关系参照附件3《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兼得关系》。
二、各项奖学金参评对象及名额
1.参评对象
本次评奖评优的参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本科生(正常学制内)。不包括委培生、在职生以及外国来华留学生。
2.参评项目及名额
国家级奖学金:化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为28个名额,国家励志奖学金为33个名额。其中,国家奖学金包含24个统筹名额,和4个增量定向名额(面向化学学科,部级拔尖计划、强基计划);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进行本学年困难认定,目前该项工作还在认定中,学院将根据最终困难认定结果对奖学金进行评定。
三、所需提交的材料
1.附件4 《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个人评定表》中对应表格
2.附件5 《厦门大学申报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表》及民主评议相关证明材料。申报国家级奖学金的本科生的事迹材料须向2025-2026学年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,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,由各班班长填写附件5和附件6,并于9月17日中午12点前以班级为单位将电子版pdf文件发送至邮箱hyjz@xmu.edu.cn,邮件主题为“国家级奖学金民主评议表+xx级xx班”,以供报学院备案。
3.证明材料
所有材料的时效为: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6日(不在此期间的加分材料不予以加分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——
1)志愿汇评奖年度内的工时截图;
2)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证明材料;
3)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;
4)荣誉称号获奖证书复印件;
5)奖学金获奖证书复印件;
6)竞赛获奖证书、团体竞赛备案表(未提交且前期未向科创部备案的赛事将按缺材料、不做加分处理);
7)科研成果复印件:
科研成果为期刊论文,应提供论文首页复印件及相应期刊的中科院-期刊JCR分区报告(参考图书馆网页https://library.xmu.edu.cn/info/6531/4695071.htm ),未提供分区则由评分小组讨论处理。
专利成果证明须包含:发明名称,申请号/公开号,所有发明人姓名。专利成果证明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开具https://pss-system.cponline.cnipa.gov.cn/conventionalSearch。
注: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。
4.转专业学生需提交一份成绩单
四、材料提交要求
本次评奖所有个人材料都采用纸质版上交。个人申请材料必须用无色透明文件夹收纳,置顶放置个人评定表,后附各类证明材料,同一加分点的所有相关材料装订在一起,并用明显的、不易脱落的贴条附在文件夹上并标出参评人的班级、姓名、学号与参评奖项。
为确保评奖工作顺利有序开展,除民主评议表外,所有材料由个人提交至同安二101-5学生助理处,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中午12时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 参评学生应符合相应评审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,志愿工时认定依据《厦门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》;
2.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,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取消评奖评优资格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;颁奖后,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,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,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;
3. 2025级本科生按分流后所在学院进行评定,转专业学生按大一上学期所在学院进行评定;
4. 本次评奖将参考2025-2026学年所有课程成绩,因转专业学生成绩无法在化院导出,如有参评请自行前往学生事务大厅打印成绩单并提交,排名将在相应年级专业中调整;
5. 以上如有相关但未述及的问题,请咨询各年级负责人。
各年级负责人联系方式:
2024级化学系——江春燕:3388675794@qq.com
2024级化工系——王琛霖:2471690705@qq.com
2025级化学系——张茗棋:zhangmingqi@stu.xmu.edu.cn
2025级化工系——王立宸:w20360w@163.com
2023级化学系——付欣怡:2248636381@qq.com
2023级化工系——王琳然:2335416199@qq.com
请同学们通过邮箱咨询,我们很愿意为大家答疑!
最后,请大家认真阅读邮件内容和学生处网站奖学金内容及附件: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
https://xsc.xmu.edu.cn/info/1017/111712.htm